115年度審訴字第2047號
原 告 吳惠妹即騰和工程行
盧亞萱律師
被 告 豐皇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於民國115年6月26日(本院收狀日)向本院具狀對
被告提起
本件訴訟,其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04,803元,及自11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原告
上開之聲明,關於請求利息部分,應計算至本件起訴日前一日(即115年6月25日)之金額後,與請求本金合併計算其金額。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149,49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55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6,187元後,原告應再補繳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