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2111號
原 告 諾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土地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又原告前曾向本院
聲請調解,經
兩造嗣後因調解不成立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聲請轉為訴訟程序審理(本院115年度桃司調字第65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900元,扣除前所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139,900元(計算式:144,900 元-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