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2184號
原 告 蔡蕎菲
被 告 宇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宇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法定
期間內,就本院
上開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再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聲明為:「一、被告宇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11,000元,及自11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宇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龍萬寶各應給付原告337,000元,及自11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前二項所命給付,如被告宇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為給付,被告宇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龍萬寶各於其給付金額三分之一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如被告宇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龍萬寶已為給付,被告宇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足認被告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核屬上揭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訴訟標的應以價高者定之,又原告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1,016,817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011,000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5,8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2,934元(計算式:13,434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