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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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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2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1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廖晉霆  

            廖品蓁  
            廖鈺寶  
            何俊賢  
            廖桂琴  
            廖明珠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           樓
            廖經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03,715元。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742元,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予以返還。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有如附表一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一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程式有欠缺,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一:
編號
補正事項
說明
1
載明以被繼承人廖運發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準備狀,並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本院依職權核對被繼承人廖運發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如附表二),除原告起訴狀請求分割如附表二編號1至3之遺產外,被繼承人廖運發尚有如附表二編號4至8所示之遺產且未為繼承登記,原告起訴未列為分割之標的,與前開要旨不符,應予補正。提出記載完整全體被告姓名、居所,及最新完整訴之聲明(請以表格方式載明遺產項目、面積、權利範圍及各被告、被代位人之應繼分比例)之民事起訴補正狀正本1份,並依被告及受告知人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提出補正書狀時,應一併檢附繕本逕送對造
2
原告如補正第1項之事項者,得聲請退還第一審裁判費14,742元。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第三人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請求分割遺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就遺產總額明細第1至3部分(下稱大潭段土地):與大潭段土地鄰近且條件相似,最近一筆於民國114年3月4日之土地(即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630元,本院審酌前揭交易日期距原告起訴日接近,應可客觀反應大潭段土地之市場交易價值,是以此交易價格作為大潭段土地於起訴時之市價應屬適當。而大潭段土地面積為4,708平方公尺(計算式:0473地號893㎡+0476地號1,980㎡+0513地號1,835㎡,合計4,708㎡),有實價登錄明細在卷可參,據此計算大潭段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17,090,040元(計算式:3,630元/㎡×4,708㎡,元以下四捨五入)。連同如附表二編號4至8所示遺產,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為18,074,308元,依被代位人李素蘭應繼分比例20分之1計算(即先由5房均分得1/5,再由李素蘭與其3名子女均分該1/5,故李素蘭之應繼分為1/5×1/4),本件原告代位請求分割全部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3,715元(計算式:18,074,308元×1/2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03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6,772元,原告溢繳之裁判費14,742元應予返還(計算式:26,772元-12,030元)。另請原告儘速具狀向本院聲請閱卷附此敘明上開應補繳之裁判費及應補正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二: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價額
1
桃園市○○區○○段○○○段 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893.00㎡)
1分之1
17,090,040元
2
桃園市○○區○○段○○○段 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980.00㎡)
1分之1
3
桃園市○○區○○段○○○段 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835.00㎡)
1分之1
4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大園區環區西路418巷61弄66號)
1分之1
186,500元
5
桃園縣○○鄉○○村0鄰00號房屋
1分之1
260,700元
6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觀音郵局)
1分之1
57,568元
7
現金
1分之1
656,000元
8
三陽機車 SLP-605
1分之1
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