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債權人代位
債務人對
第三人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請求分割遺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就遺產總額明細第1至3部分(下稱大潭段土地):與大潭段土地鄰近且條件相似,最近一筆於民國114年3月4日之土地(即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630元,本院審酌
前揭交易日期距原告起訴日接近,應可客觀反應大潭段土地之市場交易價值,
是以此交易價格作為大潭段土地於起訴時之市價應屬適當。而大潭段土地面積為4,708平方公尺(計算式:0473地號893㎡+0476地號1,980㎡+0513地號1,835㎡,合計4,708㎡),有實價登錄明細在卷
可參,據此計算大潭段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17,090,040元(計算式:3,630元/㎡×4,708㎡,元以下四捨五入)。連同如附表二編號4至8所示遺產,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為18,074,308元,依被代位人李素蘭應繼分比例20分之1計算(即先由5房均分得1/5,再由李素蘭與其3名子女均分該1/5,故李素蘭之應繼分為1/5×1/4),本件原告代位請求分割全部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3,715元(計算式:18,074,308元×1/2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12,03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6,772元,
原告溢繳之裁判費14,742元應予返還(計算式:26,772元-12,030元)。另請原告儘速具狀向本院聲請
閱卷,
附此敘明。
上開應補繳之裁判費及應補正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