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2229號
原 告 白梅青
許靜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禾聯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禾聯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8,3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800元(計算式:48,3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