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2318號
原 告 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耀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曾對被告
聲請調解,經
兩造到場調解未能成立,兩造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轉為訴訟程序審理,應視為原告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原為調解聲明)原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元,及自調解
聲請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2,568,576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568,671元(計算式:95元+2,568,576元=2,568,67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1,569元,扣除原告前繳調解之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29,5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