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2331號
原 告 黃天嘉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確認
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主張之信用卡債權不存在。係對於私法人之訴訟,而被告公司址設於○○市○○區○○路00號,
非本院轄區,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