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2351號
原 告 威利達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彭美華即喜樂多花蓮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8,99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653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37,1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