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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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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27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749號
原      告  子晶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義  
被      告  陳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