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510號
原 告 陳奕勳
上列原告陳奕勳與
被告勳風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亦未補正被告公司之正確
法定代理人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3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寄存送達原告,並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