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582號 原 告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經查,原告追加後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003,784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裁判費2,042,477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093,837元,尚應補繳94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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