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61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羅鳳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0,350元(計算式:請求本金2,910,889元+請求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1月11日之利息4,163元+未受償利息32,089元、
違約金3,20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6,13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5,632元(計算式:36,132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