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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6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617號
原      告  永和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弘遠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徐沛曛律師
被      告  李繼隆  
            李秀芬  


            李秀蓮  



            李秀萍  


            李秀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劉琦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382,517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2,93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屬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定之。查原告提出之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評估系爭土地於民國113年7月5日之價格為新臺幣(下同)30,382,517 元,且今尚無顯著證據證明市價有變動之情形,本院認該估價金額尚屬合理,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382,517元。依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93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費5,000元後,尚應補繳292,9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請提出系爭土地(桃園市○○區○○段000地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108年2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