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745號
原 告 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朋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27,62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45,80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5,304元(計算式:345,804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