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772號
原 告 銓安企業社即楊家恩
上列原告與
被告皇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又原告前曾向本院
聲請調解,經
兩造嗣後無調解意願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聲請轉為訴訟程序審理(本院114年度壢司調字第153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258,1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788元,扣除前所繳調解之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203,788元(計算式:208,788元-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