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852號
原 告 周大弘
上列原告與
被告磐宇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又原告前曾向本院
聲請調解,經
兩造到場未能成立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聲請轉為訴訟程序審理(本院114年度壢司調字第208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3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所繳調解之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5,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