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894號
原 告 聖加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吉星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39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338,647元(計算式:請求本金11,390,000元加計自113年11月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3月23日止之利息948,6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9,092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30,732元,尚不足新台幣8,360元(計算式:139,092元-130,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