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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9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92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于世偉  
            于麗鳳  
            于麗君  

            于麗莉  
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債權人代位債務人第三人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請求分割遺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以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于麗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于林德子之遺產;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于林德子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其他權利(含存款、股票)之財產(以上合稱系爭遺產),此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在卷可查,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于麗琴因遺產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斷。
三、而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4,187,391元(計算式:13,297,010元+890,381元=14,187,391元);又債務人于麗琴就系爭遺產之應繼分比例為1/5(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規定參照),則本件債務人于麗琴因遺產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2,837,478元(計算式:14,187,391元×1/5=2,837,4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37,4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28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4,37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20,3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附表:
不動產
房地
土地
建物
標示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標示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
面積
60㎡
面積
103㎡(一層:36.5㎡、二層:51.5㎡、騎樓:15㎡)
使用分區
鄉村區
主要用途
住家用
使用地類別
乙種建築用地
主要建材
加強磚造
權利範圍
全部
權利範圍
全部
一、經查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並以上開不動產鄰近、相類似,且為特殊交易(非如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為條件,查得有以下交易紀錄:
    ①門牌:桃園市○○區○○街00號、交易日期:114年6月22日、交易總面積:50.43坪(土地:17.85坪、房屋:32.58坪)、交易總價:1,100萬元,交易單價約每坪218,124元。
    ②門牌: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交易日期:115年1月27日、交易總面積:46.84坪(土地:16.47坪、房屋:30.37坪)、交易總價:980萬元,交易單價約每坪209,223元。
    ③門牌: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交易日期:115年3月11日、交易總面積:53.07坪(土地:19.40坪、房屋:33.67坪)、交易總價:670萬元,交易單價約每坪126,248元。
    而前揭交易紀錄與本件起訴日(115年3月26日)相距非遠,且目前尚無證據證明該區域不動產價格於此期間有劇烈波動,是本院認前開交易紀錄可作為評認該部分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合理市場交易價格之準據。
二、又本院審酌該部分不動產(房地)之所在位置、對外聯絡交通狀況、不動產維護情形、附近公共設施便利性、區域繁榮狀況等因素,及上開交易紀錄等一切情事後,認該部分不動產(房地)於起訴時之合理市場交易價格為每坪200,000元,應屬合理、當,以此作為評認本件該部分不動產(房地)於起訴時之合理市場交易價格之準據。     
三、基上,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關於該部分不動產(房地)之權利範圍總計為163㎡(計算式:60㎡+103㎡=163㎡),約49.3坪,則該部分之不動產(房地)於起訴時之合理市場交易價格為9,860,000元(計算式:49.3坪×200,000元/每坪=9,860,000元)。

不動產
土地
標示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
227.46㎡
84.02㎡
使用分區
特定農業區
特定農業區
使用地類別
農牧用地
農牧用地
權利範圍
全部
全部
一、經查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並以上開土地相類似,且非為特殊交易(非如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為條件,近期並無相類交易紀錄,爰依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評認該部分土地之起訴時合理市場交易價格。
二、是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關於上開土地部分,就①1001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合理市場交易價格為2,672,428元(計算式:227.46㎡×115年度公告現值11,749元/㎡=2,672,4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就②1002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合理市場交易價格為764,582元(計算式:84.02㎡×115年度公告現值9,100元/㎡=764,582元)。
三、基上,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關於上開土地部分,於起訴時之合理市場交易價格共計為3,437,010元(計算式:2,672,428元+764,582元=3,437,010元)。
綜上,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就不動產部分於起訴時之市場價額共計為13,297,010元(計算式:9,860,000元+3,437,010元=13,297,010元)。

其他權利
存款
金融機構
餘額
①臺灣銀行
17,685元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9,316元
③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164,435元
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392,155元
⑤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
17,897元
一、編號①~④金融機構之存款餘額,係由其陳報被繼承人所立存款帳戶於本件起訴日之結存餘額,而編號⑤機構之存款餘額,係登載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
二、綜上,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就存款部分於起訴時之餘額,合計為611,488元(計算式:17,685元+19,316元+164,435元+392,155元+17,897元=611,488元)。
股票
公司名稱
股數
①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1,620股
②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4,569股
③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3,338股
④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61股
一、上開股票之價額,以本件起訴日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之各股日收盤價,以計為該部分遺產之市場交易價額。
二、依此,編號①於起訴日之收盤價為每股25.25元,共計為40,905元(計算式:1,620股×25.25元=40,905元);編號②於起訴日之收盤價為每股25.55元,共計為116,738元(計算式:4,569股×25.55元=116,7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③於起訴日之收盤價為每股35.5元,共計為118,499元(計算式:3,338股×35.5元=118,499元);編號④於起訴日之收盤價為每股45.1元,共計為2,751元(計算式:61股×45.1元=2,7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綜上,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就股票部分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合計為278,893元(計算式:40,905元+116,738元+118,499元+2,751元=278,893元)。   
綜上,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就其他權利部分於起訴時之市場價額共計為890,381元(計算式:611,488元+278,893元=890,3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