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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9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928號
原      告  鴻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基  
被      告  王浡旭(原名:王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侵占工程款定金,而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該利益,則據原告前開之主張,兩造依契約而有所請求,自無關乎債務履行地或(法定)清償地認定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1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且本件無何專屬管轄規定之用,是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