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965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雅玲
上列
聲請人就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汪世杰、王明君間
撤銷贈與事件,聲請參加訴訟,
惟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自明。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