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小上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小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黃兆義  
被  上訴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7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0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二、上訴意旨略以:本人沒有越線,是對方偏離車道撞我的車,我當時車子也在白線,時速不到2、30公里,請重新調查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25,16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上訴人所陳前揭上訴理由,均係指摘原審對認定事實、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不當,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均非屬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之情形,難認其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此部分上訴即非合法。此外,上訴人復未表明原判決其餘部分有何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且就整體訴訟資料亦無從認定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自難認上訴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及對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事為具體指摘,從而,本件上訴難認合法,本院無庸命補正,應予駁回。
四、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項、第78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既不合法,第二審訴訟費用2,250元即應由上訴人負擔。上揭法律規定,確定本件上訴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250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佩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