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抗字第22號
抗 告 人 耀創智電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由薛弘毅為
抗告人耀創智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
非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前揭法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前揭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
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抗告人法定代理人原為嚴建國,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變更為薛弘毅,並經新北市政府於115年1月5日准予登記,有本院依職權查詢抗告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在卷
可按。抗告人於原審
裁判後變更法定代理人,並由新任法定代理人薛弘毅提起本件抗告,
因薛弘毅未依法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薛弘毅為抗告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非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