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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拍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拍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訟代理人  張苡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軒皞(原名:廖安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廖軒皞(原名:廖安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六、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七、請重新提出與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登載相符、內容明 確之不動產附表(含土地及建物)三份;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聲請人應自行核對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自行核對不動產附表之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本裁定後檢具之附表僅供參考。
    八、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7,54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判決意旨參照、民252條、最高109台上1031號、102台上1606號)】。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