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拍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黃國寶等五人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
未提出相對人黃國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債務人威家驊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9,635,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