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拍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梁庭維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即
債務人梁庭維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債權證明文件(已提出借據,應補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務查詢資料或貸款餘額查詢)、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普通)
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等】、未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未釋明請求金額7,108,893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
期間、利率、金額)、
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