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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拍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拍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周建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梁庭維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梁庭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債權證明文件(已提出借據,應補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務查詢資料或貸款餘額查詢)、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普通)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等】、未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未釋明請求金額7,108,893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