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拍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詹連財
律師(即簡宥紘之
遺產管理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
繼承人簡宥紘之除戶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被
繼承人簡宥紘之完整且正確之
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
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
法律責任)。
三、請陳報被繼承人簡宥紘之全體繼承人
拋棄繼承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
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四、請提出對被繼承人簡宥紘之遺產管理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五、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管理被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六、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
七、法院選任相對人為遺產管理人之完整裁定影本。
八、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九、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