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拍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蔡佩君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蔡佩君之最新
戶籍謄本、
債務人亞範股份有限公司、復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債務人莊尚文、熊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
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釋明請求新台幣(下同)9,621,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
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
期間、利率、金額)、
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
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
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
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
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民法第252條、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第1606號、109台上第1031號民事判決意旨
參照)】、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
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
法律規定,本件
債權人行使權利切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
非訟法官將
依職權告發,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