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吳進士、尚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
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4500元、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拍賣、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釋明附表2之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銀行法47條之1參照)。4、利息不得逾本金年息16%之最高上限(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民252條、最高109台上1031號、102台上1606號)】,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23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