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鄭崇文
律師(即余國瑋之
遺產管理人)、余來河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三、請更正聲明為:遺產管理人級相對人鄭崇文律師管理被
繼承人余來河間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拍賣。
四、請更正附表為:詳如後附之附表。
五、請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3,897,208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
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
期間、利率、金額)、
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
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
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
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
台上字1394號判例)。3、利息約定不得逾法定上限週年利率16%(民法第205條)。4、違約金不得逾本金年息16%(民法第252條、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民事判決意旨
參照)】。
六、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