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拍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永川(即王舜瑋之
繼承人)、王永川即崧鈺印刷企業行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
本票、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等)。
二、請提出被
繼承人王舜瑋之除戶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重新提出記事完整之被繼承人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請提出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五、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
賣。
六、更正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
七、釋明請求金額6,817,182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
期間、利率、金額)、
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
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
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
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
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銀行法47條之1
參照)。4、利息不得逾本金年息16%、違約金不得逾本金年息15%(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判決意旨參照、民252條、最高109台上1031號、102台上1606號)。】。
八、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