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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法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王文淵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長庚大學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長庚大學捐助章程第11條、第12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新舊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相對人第12屆第8次董事會議事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㈠第01199號函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而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召開第12屆第8次董事會議,會中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內容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本次修改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相對人114年11月14日第12屆第8次董事會議記錄等影本在卷可稽。本院衡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屬利害關係人;而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1條、第12條所涉董事會之職權範圍,屬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又不違背,亦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上開內容之部分,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2條規定內容之部分僅屬文字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無涉,依首揭說明,此部分僅須憑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變更文件,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須聲請法院另為裁定,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附表: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第2條:
本法人事務所及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長庚大學,其地址為桃園市○○區○○○路000號,並得經本法人主管機關之許可,於適當地點設立分事務所。
第2條:
本法人事務所及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長庚大學,其地址為桃園縣○○鄉○○○○○○路000號,並得經本法人主管機關之許可,於適當地點設立分事務所。
第11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捐助章程之變更。
二 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四 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五 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
  及解聘。
六 依私立學校法第46條第2項
  及第3項規定,為有助增加
  本法人所設學校財源之投
  資。
七 依私立學校法第49條第1項
  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
  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
八 依私立學校法第50條規定
  ,為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
  或相關事業之辦理。
九 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
  停辦、改制、合併、解散
  ,或改辦理其他教育、文
  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聲
  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
十 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
  要規章之審核及執行之監
  督。
十一 經費之籌措及運用。
十二 本法人及所設學校預算
   及決算之審核。
十三 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
   之審核。
十四 本法人設立基金之管理
   。
十五 所設學校基金管理之監
   督。
十六 財務行政之監督。
第11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捐助章程之變更。
二 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四 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五 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
  及解聘。
六 依私立學校法第46條第2項
  及第3項規定,為有助增加
  本法人所設學校財源之投
  資。
七 依私立學校法第49條第1項
  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
  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
八 依私立學校法第50條規定
  ,為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
  。
九 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
  停辦、改制、合併、解散
  ,或改辦理其他教育、文
  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聲
  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
十 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
  要規章之審核及執行之監
  督。
十一 經費之籌措及運用。
十二 本法人及所設學校預算
   及決算之審核。
十三 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
   之審核。
十四 本法人設立基金之管理
   。
十五 所設學校基金管理之監
   督。
十六 財務行政之監督。
第12條:
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之重要事項,指依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列各款及下列事項:
一 捐助章程之變更。
二 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三 依私立學校法第46條第2項
  及第3項規定,為有助增加
  本法人所設學校財源之投
  資。
四 依私立學校法第50條規定
  ,為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
  或相關事業之辦理。
五 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
  停辦、改制、合併、解散
  ,或改辦理其他教育、文
  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聲
  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
第12條:
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之重要事項,指依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列各款及下列事項:
一 捐助章程之變更。
二 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三 依私立學校法第46條第2項
  及第3項規定,為有助增加
  本法人所設學校財源之投
  資。
四 依私立學校法第50條規定
  ,為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
  。
五 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
  停辦、改制、合併、解散
  ,或改辦理其他教育、文
  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聲
  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