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更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邱佩芸即邱甯芷




代  理  人  林曜辰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金融機構「全部」帳戶自112年9月2日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或是否遭警示,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又帳戶內如有款項匯(存)入,請逐筆說明交易原因。
二、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三、請說明自「114年9月至今」聲請人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薪資收入請提出至少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應說明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如果已可查得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一併提出。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居住於桃園市轄內?如未居住,請說明自何時起未居住桃園市?(如工作地點無異動,仍租住於公司宿舍,簡要說明即可)
六、請說明聲請人本人自「114年9月至今」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金額?
七、有關受扶養人翁○恩部分
 ⒈翁○恩自112年9月起至114年8月(即聲請前二年內),以及自114年9月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⒉翁○恩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有所得格視為「54C」來自於凱基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給付,請說明翁○恩各該筆收入之交易情形?並詳實說明翁○恩名下財產及資金來源
八、請聲請人說明自112年9月2日起至今有無往來之證券商及上開期間之股票、基金、黃金、期貨餘額暨異動資料,並請檢附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明細。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