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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黃秀忠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每月應還款之金額、期數、利率?自何時履行至何時?並提出協商成立之相關證明(如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法院予以認可協商方案之裁定)。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於履行幾期後(或何時開始)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債權人清冊內「逗Pay」、「瑪吉Pay」、「AFTEE」聯絡公司或自然人名稱、地址均不明確,本院尚無法協助函詢實際欠款債權為何,請自行查詢並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或應提出如本票裁定、執行命令之相關文件供參),否則將不列入債權總額之計算。
三、請提出聲請人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名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提出該等不動產之市價參考資料(如鄰近房地實價登錄資料)。
四、請說明聲請人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來源及其性質為何?
五、請說明聲請人現除「瑞健股份有限公司」外,是否亦於「傑報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收入證明(薪資單)或收入切結書。  
六、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機車行照及現值估價證明。      
七、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10月起至114年9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10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