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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清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雪真  
代    理    人  徐翊昕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一、請聲請人具體說明112年度與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有關「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裕股份有限公司」、「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原因?並請聲請人說明自聲請前2年今之證券(如股票、期貨等)交易情形、資金來源、獲利情形及交易所得之用途,並請檢附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