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一、請聲請人具體說明112年度與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有關「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裕股份有限公司」、「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原因?並請聲請人說明自聲請前2年
迄今之證券(
如股票、期貨等)交易情形、資金來源、獲利情形及交易所得之用途,並請檢附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