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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唐贊堯  


相  對  人  兆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規定甚明。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宣告破產核其聲請狀內容尚未完備,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秦偉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附表

應補正之事項
說明
1.
相對人財產狀況說明書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資料勿遮隱)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
㈥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核定營所稅申報書之財產目錄,及公司資產負債表、近3年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製作用以向國稅局申報之資產負債表,最近3年度「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
㈧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罰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及裁罰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如無,應提出稅捐主管機關所出具無欠稅之證明。
2.
相對人債權人清冊
㈠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及日期(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出證明。
㈢清冊應按優先債權、普通債權分別編列,並將各筆債權依序編號,優先債權部分並應載明列為優先債權之理由(依據)。
㈣各筆債權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出證明。
㈤各債權人之連絡方式(包含聯絡電話及聯絡地址)。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3.
相對人債務人清冊
㈠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發生原因及日期(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出證明。
㈢債務清償或執行情形(含聲請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出證明。
4.
聲請人經核准就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經核准解散之准予備查

5.
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聲請人就任清算人後如何依公司法第327條規定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並對於明知之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如何認定各債權人之債權及其數額。諸如刊登公告之報紙、通知特定債權人之文書及送達回證、債權人提出之債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