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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票字第 15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5年度票字第1559號
聲 請 人 范沛安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張育晟間請求
本票
裁定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就附表序號1、2、4-6之本票,請求利率16%之依據(本票上並未約定,請改以請求法定利率6%,並提出正確之附表)。
貳、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