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票字第1710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梁鈴佳裁定就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簽發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提出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民國115年5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