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票字第1939號
聲 請 人 順良鋼鐵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蘇宏仁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表明究係請求支票款?亦或本票款?如係請求本票款,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
系爭票據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二、聲請人順良鋼鐵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
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