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票字第1961號
聲 請 人 可可可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呂冠輝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
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
本票裁定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