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票字第2071號
聲 請 人 旭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鄭一鳴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撤回對鄭一鳴之請求(
經查,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依
系爭本票觀之,本票上雖蓋公司大小章,但負責人用印於本票上,僅係以負責人身分代公司完成簽發支票行為,該負責人並
非發票人,不得對其請求)。
三、如
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