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票字第2093號
聲 請 人 奔馳先生租賃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葉煥堂裁定就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簽發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
系爭票據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經本院民國115年6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