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票字第2454號
聲 請 人 楊德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吉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相對人吉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具狀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表明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如不請求,亦請具狀表明之。
四、如
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