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票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順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宥豐
一、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九日
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
二、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