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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票字第 8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票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順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聖祐  



相  對  人  陳宥豐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二、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5年度票字第000894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114年5月19日
2,360,000元
未記載
114年8月22日
874106

002
114年5月19日
80,000元
未記載
114年8月1日
874107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