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源泰修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明
代  理  人  馬健繻律師
            陳佳鴻律師
相  對  人  鍾泌豐
代  理  人  李律民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晏瑄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540號案於民國115年4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540號(下稱系爭案件)兩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已完成重新以RC工法所施作樓梯工程款項,因民國115年4月9日庭上訴訟指揮是否有失偏頗,有違法官倫理,聲請調閱115年4月9日準備程序開庭錄音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案件之原告,其訴訟代理人馬健繻律師認本院於115年4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訴訟指揮有失偏頗,認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之原因,難謂聲請與其法律上利益保障無涉,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敘明
四、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朱曉群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致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