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源泰修繕工程有限公司
陳佳鴻律師
相 對 人 鍾泌豐
代 理 人 李律民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晏瑄律師
上列
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540號案於民國115年4月9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540號(下稱
系爭案件)
兩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已完成重新以RC工法所施作樓梯工程款項,因民國115年4月9日庭
上訴訟指揮是否有失偏頗,有違法官倫理,聲請調閱115年4月9日準備程序
開庭錄音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為系爭案件之原告,其
訴訟代理人馬健繻律師認本院於115年4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訴訟指揮有失偏頗,
堪認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之原因,
難謂聲請與其法律上利益保障
無涉,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
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朱曉群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