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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王文威  

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96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其中當事人即相對人王文威為聲請人債務人,為了解案情以利實現債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求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不是系爭事件當事人,其聲請閱卷也沒有得到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又聲請人前開所陳,僅推認聲請人與該事件有事實上利害關係,並無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存在,而與上開規定不符,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