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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補發判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林子凱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86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補發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判決,應以正本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399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判決僅送達當事人,且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第三人則無此權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86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請求核發付與上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事件案件卷宗審閱,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自無聲請核發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之權限。從而,聲請人聲請付與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