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113年度司字第50號選派
清算人案件(下稱
系爭案件)之
相對人大樹環保有限公司之股東蘇昭三之
債權人,聲請人自系爭案件知悉蘇昭三配偶黃氏惠為其唯一
繼承人,然因公開
裁判去識別化而無法得知黃氏惠之統一編號,
爰請求閱覽系爭案件中黃氏惠相關戶籍資料等語。
二、
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規定:「
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查聲請人為之蘇昭三
債權人等情,固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11月16日南院勤100司執當字第106259號
債權憑證為據。
惟聲請人對蘇昭三之債權,不因系爭案件之裁定結果受有影響,
難認聲請人與系爭案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聲請人亦未提出證據證明已得系爭案件當事人同意。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