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龍德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桃園市立桃園國民中學
理 由
兩造間存在爭端,而
相對人業已發函對聲請人表明將聲請強制執行,使聲請人即將面臨財產遭
查封、扣押或其他強制執行措施,具體而急迫等語。
二、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必當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始有停止執行可言;且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者,必以
業據提起
上開所述各類型之訴訟、抗告、回復原狀之聲請、繼續審判之請求等為前提要件,
苟未行提起,自不得准為停止執行。
三、
經查,聲請人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惟並未表明欲停止之強制執行程序為何,復經本院查詢兩造間現並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本院,聲請人更未提出任何得以據為停止強制執行之民事事件,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
可參。
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秦偉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