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38號
抗 告 人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0樓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
回復原狀,
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本院115年度聲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