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游春鸞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法院管轄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元費用;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聲請人所提起之
債務人異議之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萬8,137元,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